- 張家口法院集中公開宣判3起非法集資犯罪案件
- 2018年06月14日來源:河北法院網
提要:張家口法院為提高社會公眾防范非法集資能力,保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,維護正常經濟金融秩序,6月8日,在全市范圍內公開集中宣判了3起非法集資犯罪案件,彰顯了打擊非法集資案件的力度。
張家口法院為提高社會公眾防范非法集資能力,保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,維護正常經濟金融秩序,6月8日,在全市范圍內公開集中宣判了3起非法集資犯罪案件,彰顯了打擊非法集資案件的力度。
被告人趙某、崔某均系外地人,在張家口市某寫字樓租下臨時辦公房間,并注冊了某傳媒有限公司后,與他人合謀進行融資。他們先后雇傭人員組織業務團隊,編造與某山泉水廠股權轉讓協議、經營和投資畬族文化城項目等,向群眾做虛假宣傳。并通過業務員上街發放名片、贈送禮品等手段吸引群眾,后以付給投資人1.5%的月利息、0.5%的月分紅、贈送禮品為誘餌,先后與93名群眾簽訂抵押借款協議123份,騙取群眾借款203萬余元人民幣。在吸收存款過程中,將存款揮霍殆盡。經橋東區法院依法審理,以趙某犯集資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處罰金十萬元;以崔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并處罰金五萬元。
被告單位張家口某投資有限公司、被告人任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。從2014年1月,張家口市某投資有限公司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,在張家口市區、宣化區通過發放投資理財宣傳單,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,并承若一年期的投資年收益率為13——15%,非法吸收沈某等59名受害人人民幣862萬余元。經橋東區法院依法審理,以任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五萬元。同時,對張家口市某投資有現公司處以罰金三十萬元。
被告人閃某,2003年5月13日注冊成立了張家口某機械有限公司,建廠后雖說規模不大,但一直盈利。從2008年12月搬遷企業至張北某地后,公司規模逐漸擴大,流動資金緊缺,市場不景氣。2008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間,被告人閃某以投資建設企業為由,許以月息1%——5%不等的利息回報,采取口口相傳的方式,直接或通過他人介紹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王某、馮某、董某等100余人非法吸收資金約5435萬余元。經張北縣法院依法審理,以閃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五萬元。
張家口法院在集中公開宣判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同時,還積極組織法官走上街頭、社區、鄉村、地頭,通過發放非法集資案例、接受法律咨詢、講授有關法律知識等多種形式,向群眾進行廣泛宣傳。法官們結合自己辦案的典型案例,詳細介紹了非法集資活動的常見種類、形式和危害,以及犯罪分子慣用的騙人伎倆。一些群眾聽了法官們的講述,紛紛表示自己不僅要學習,還要對身邊的親朋好友進行宣傳,特別是這些宣傳資料所涉及的真實案例、法律常識,讓他們更易于學習和掌握法律武器。
據統計,宣傳活動中法官現場為各界群眾解答非法集資法律問題650余人(次),發放宣傳資料一萬余份,營造了全民共同防范打擊非法集資的良好氛圍。